发布日期:2024-09-04 16:55浏览次数:
醉酒驾驶员机动车从宽惩处的情形醉酒驾驶员机动车,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宽惩处: (一) 导致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导致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仍未包含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较慢路上驾驶员的; (四) 驾驶员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相当严重超员、失灵或者肇事驾驶员,无驾驶员资格驾驶员机动车,用于假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相当严重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不道德的; (六) 躲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接受、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仍未包含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员机动车接受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宽惩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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